被执行人:曾刚,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陈培珍与曾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1677号法律文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