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培珍、曾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603执1235号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7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陈培珍;曾刚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培珍,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曾刚,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陈培珍与曾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1677号法律文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