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鹏,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儒,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29号三楼(z-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535117104。
法定代表人:黄俊仁,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银平与被告青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银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青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王府花园第9号楼(南起)4单元502(北户)号及2号楼与4号楼之间加盖车库4号房产的确权登记手续;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被告将坐落于王府花园9号楼4单元502号北户及2号楼与4号楼之间加盖车库4号房产出售给原告,并约定总价款245430元。
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房款并入住。
被告一直未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的义务,为此,特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
被告青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16日,原告张银平与被告青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青州市××山中路西侧、××南北××王府花园××楼(南起)4单元502(北户)号房屋(建筑面积:118.2平方米,单价:1650元/平方米)及2号楼与4号楼之间加盖车库4号车库(建筑面积:21平方米,单价:24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45430元。
同时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一切后果由出卖人负责。
原告已按约将全部的购房款交付被告,并已经实际入住案涉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依据合同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材料,致原告未能办理权属登记。
同时查明,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土地证、规划手续、竣工证明、房地产测绘报告等材料均已具备。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平与被告青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