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林,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佩,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青云山南路180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4131938B。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
申请人陈洪林与被申请人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洪林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德阳宏安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德阳市区的工业用地及其工业用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洪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德阳宏安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区的工业用地及其工业用房。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