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嗣乐、杨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632刑初134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榕江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3公开日期:2020-09-22
当事人:徐嗣乐;杨勇;徐嗣荣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632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嗣乐(曾用名徐树勇),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嗣荣(曾用名徐八勇),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榕江县。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丕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嗣乐和**相约到忠诚镇安乐村附近河边电鱼,徐嗣乐带自己网购的电鱼机和**去河边时遇到在家干活徐嗣荣,徐嗣荣说等干完活去找他们一起电鱼。

徐嗣乐和**到河边后,由徐嗣乐背电鱼机电鱼,**负责捞鱼。

过了几分钟徐嗣荣赶到参与一起电鱼,并负责用桶装鱼。

三人电了半个小时左右,被榕江县公安局忠诚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清点,三人所电的鱼有餐条、平鳍、虾虎鱼等鱼虾共计585条,经称量净重1.16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嗣乐和**在一起聊天,觉得无聊,便相约到忠诚镇安乐村附近河边电鱼,于是徐嗣乐带自己网购得的电鱼机与**一起去河边,途中遇到被告人徐嗣荣,徐嗣荣说一会去找他们一起电鱼。

徐嗣乐和**到达忠诚镇安乐村一组榕树脚寨蒿河河边后,由徐嗣乐背电鱼机负责电鱼,**负责捞鱼。

不久,徐嗣荣赶到并负责用桶装鱼。

三人电了半个小时左右,被榕江县公安局忠诚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榕江县忠诚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鉴证清点,三人所电的鱼有餐条(鱼名)、平鳍(鱼名)、虾虎鱼(鱼名)等鱼虾共计585条(只),已经全部死亡,经称量净重1.16公斤,鉴证清点完毕后已由执法部门依法销毁。

同时查明,根据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江河渔业资源的通告》规定,我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和支流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另查明,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均已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被告人被查获时,其用于电鱼的工具电鱼机一台、铝桶一只、漏勺一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1.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政府出台的文件和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的供述及辩解;4.扣押物品清单、渔获称量记录及照片、销毁清单;5.鉴证说明及照片;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嗣乐、**、徐嗣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嗣乐购买电鱼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机到河里将鱼虾电死,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徐嗣荣协助参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但是徐嗣荣的作用比**稍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