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洪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727执788号之三
所属地区:山东省菏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5公开日期:2020-09-16
当事人:李洪芹
案由:其他案由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27执788号之三被执行人:李洪芹,男,汉族,1969年01月14日生,住菏泽市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李洪芹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芹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