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生,该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陶玉宝,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杨文森,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申请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陶玉宝、杨文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20年7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7月1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7月1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9月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9月11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陶玉宝、杨文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