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王虎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虎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651003000249451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