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莉波与谭利国、颜凤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322执1424号
所属地区:梨树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8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袁莉波;谭利国;颜凤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32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袁莉波,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被执行人:谭利国,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颜凤华,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袁莉波与谭利国、颜凤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32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袁莉波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000.00元。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