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石,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天佑,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岳阳市云溪区。
经审查,原告岳阳天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03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调解协议内容,被告王天佑欠原告岳阳天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及租金为贰拾柒万伍仟元(275000.00),限被告王天佑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
嗣后,被告王天佑一直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
2020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天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2019)湘0603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王天佑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天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