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树怀与高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221民初2583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龙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4公开日期:2020-10-10
当事人:于树怀;高忠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221民初2583号原告:于树怀,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高忠成,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于树怀与被告高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树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忠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树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132,000元,本息合计612,000元,利息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三笔本金共计480,000元,约定月利率11‰(利息25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三份。

现原告急需用款,被告却不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忠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原告于树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高忠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核实对原告于树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高忠成向原告于树怀借款三笔:借款本金分别为200,000元、80,000元、200,000元,均约定按月利率11‰计息。

2018年7月1日,结算利息后,被告高忠成重新为原告于树怀出具借据三份,仍约定按月利率11‰计息。

自此,被告高忠成未再清偿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高忠成向原告于树怀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原告于树怀主张债权时,被告高忠成应予还款。

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于树怀借款本金48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