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时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6民终566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9-16公开日期:2020-09-23
当事人:时洪亮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终566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时洪亮,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春,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洪亮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2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通知上诉人交纳了立案费,并编制了案件案号,但立案后又出具裁定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对上诉人起诉不予受理,属于程序错误。

如一审法院认为无管辖权就无需受理本案。

既然受理了本案,就视为认可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就应移交审判庭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先受理,又裁定不予受理,既不合逻辑,更属裁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违背立案登记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受理本案,只是作形式要件上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应无条件立案受理。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了完全的起诉材料,但一审法院从上诉人提交立案后,不仅审查了形式要件,更是一直在作实体审查,这种未立先审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第三,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引用《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认为不动产确权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属法院管辖,明显误解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不动产物权确认属于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

另外,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应适用民诉法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既然本案争议的房屋位于牟平区,则由此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一审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时洪亮与烟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而确认上诉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需双方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即可实现,上诉人诉请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