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尹勇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103执2569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04公开日期:2020-09-22
当事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尹勇华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39204。

负责人:廖新海,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尹勇华,男,汉族,1978年03月01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尹勇华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赣01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被告尹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欠款本金12094.93元、按日贷手续费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27.99元、贷款费用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尹勇华承担。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权利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07.9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费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0年7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零星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江西省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4日,本院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8月7日,本院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无人接听,已发送短信。

6、2020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综治办、文明办推送司法建议书。

7、2020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0年8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07.9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07.92元及利息,执行费90.62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