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湘潭电机电城机电有限公司与张晓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304民初2487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2公开日期:2020-09-25
当事人:陈康;熊理平;彭国君;吴磊;甘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2487号之一 原告:陈康,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刘恋昀,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理平,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国君,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磊,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甘芸,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熊理平,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湘潭电机电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电机电城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电机电城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