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顾文杰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02执133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02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顾文杰;陈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0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顾文杰,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陈杰,男,199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顾文杰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2民初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陈杰欠顾文杰借款20000元及利息5000元,由陈杰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每月25日前归还顾文杰5000元;案件受理费83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16元,由陈杰负担。

因陈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顾文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5月11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陈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已由被执行人陈杰签收,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杰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0年7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0)苏0402执133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2020年7月27日,因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