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
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刑更454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
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20年9月3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考核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鉴于该犯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