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志明与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民终267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9-21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陈志明;王冬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民终2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明,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上诉人陈志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志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借款本息为115279.01元。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清,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本金利息金额为135052.08元是错误的。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是20万元,借款年利率14.33%,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4月20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由以上计算可以得出,从2018年4月20至2020年4月20日该笔借款的本息合计应为258275.33元。

上诉人己经归还被上诉的借款本息数额为142996.32元。

从而可以得出截止2020年4月20日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的借款本息应为115279.01元。

一原审法院并未查明上诉人所欠本息数额以及上诉人己经支付的本息数额,就根据被上诉人的请求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本金、利息135052.08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原审法院对利息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王冬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一审中不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义务。

现在提起上诉,滥用司法资源,有意拖延对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

本案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事实清楚明了,借款本金20万元,年利率14.33%,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本息合计为285980元。

本案借款是被上诉人通过银行平台借款后借给上诉人,依照银行的利率及还款方式归还本息,每月20日前归还7944.24元。

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完全是按此约定被上诉人对此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纯属是基于同学关系为其帮忙。

上诉人自2019年12月20日开始不予还款,剩余17期未还,总金额为35052.08元,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也明确约定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有权要求立即提前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王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35052.08元;2、被告承担担保费、律师费计55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借贷20万元(年利率14.33%,借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20日前还款7944.24元),并于2018年4月19日该款转账至被告账户。

事后,双方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需要,借款期限是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为36个月),借款的年利率为14.33%,每月20日前还款7944.24元。

如有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涉诉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继续还款8期,被告自2019年12月20日这一期开始就没有再还款,引起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另查明,为追索案涉债务,原告委托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代为诉讼,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为追索案涉债务,原告起诉的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产生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费用5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1、原、被告系同学关系。

被告个人注册了一个电梯公司,在广西地区承接电梯安装工程,原告是安装电梯的,双方关系开始是比较好的,近几年被告资金周转有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手上也没有这么多钱,这笔借款是原告通过网络平台贷的款,每个月归还的钱款以及利率、借款期限都是原告与借款平台约定是一致的。

原告在这笔借款到账后就马上转给了被告,被告也一直按照约定在每个月20号前把7944.24元打给原告,然后原告再还给出借银行,当时没有写借条,因为是同学关系。

2019年4月20日出具的借款合同,是原告找被告补写的,借款的利率是14.33%,借款期限是36个月,按照借款平台的还款方式是每个月20号之前还款7944.24元。

出具借款合同后,被告又还了8期,从2019年12月20日开始就不还款,剩余17期未还,总额为135052.08元。

原告还陈述,1、原告在平安惠普贷款平台上借款20万元,原告实际交付被告是199513.5元,但是当时需要绑定一个体检卡500元,当时原告将这张卡给被告了,被告可以在溧阳的医院体检,这个体检卡就是跟平台绑定的。

2、因借款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措施追索,可以要求承担涉诉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需要提供担保,原告找保险公司做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产生了500元担保费用。

原告认为,诉讼担保费也属于约定的损失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利息135052.08元,被告没有及时归还,责任在被告。

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费、律师费计5500元。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