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李强。
被执行人:陈克菊,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克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6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但被执行人陈克菊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克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克菊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克菊名下无房屋、车辆等登记信息,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也较低,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
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委托湖北省建始县邺州镇漆树垭村村委会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20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陈克菊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8810元、利息6270.24元、消费手续费1119.3元、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违约金,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72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