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宋彩宏,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少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帅,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帅信用卡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恢3166号,执行标的57193.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被执行人王帅名下的豫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
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9月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