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兴亮,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左兵与被执行人张兴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79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该判决,张兴亮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左兵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因张兴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张兴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左兵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张兴亮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兴亮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兴亮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张兴亮名下的房屋信息、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住所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兴亮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划拨1362.12元;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为10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到位金额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