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宁,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刘瑾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止,共计152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7月3日、7月10日、7月1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被告转款10000元、7000元、5000元、15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一个月,原告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37000元转给被告。
一个月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承诺借款于2019年7月21日前偿还,并帮原告支付一年的支付宝借呗利息。
201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元。
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本案诉状。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37000元,有转账电子回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
被告并未否认该借贷事实或提供证据抗辩上述款项系其他债务,也未到庭说明其已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2000元。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关于借款期限及利息有明确约定,故原告有权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被告主张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