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涵澶、卢楷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515执1072号之一
所属地区:汕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2公开日期:2021-02-03
当事人:张涵澶;卢楷彬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5执1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涵澶,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金梓乐、陈岱希,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楷彬,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执行人张涵澶与被执行人卢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515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卢楷彬应分期付还申请执行人张涵澶货款203200元及利息。

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分期还款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卢楷彬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明被执行人卢楷彬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国道324线猛狮国际广场商住楼1幢B1301号房地产[权证号: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3161号]现正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执753号案件进行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本案已经移送该案件参与财产分配。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已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