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信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石悦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信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欠款98176.18元及利息;(2)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信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西林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室户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账号;6228400196196423266承办人:闫石联系电话:0454-8709832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