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德寿与周琦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322执1868号之九
所属地区:贵州省兴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5公开日期:2021-04-08
当事人:林德寿;周琦森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执186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林德寿,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执行人:周琦森,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本院在执行林德寿与周琦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琦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琦森在贵州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