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天,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支刚。
原告宋修成与被告王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修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支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修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逾期偿还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1日,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30万元,被告同时出具欠条,约定于2018年年底付清借款。
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宋修成表示不主张律师费用。
王支刚未作答辩。
宋修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支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宋修成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1日,王支刚向宋修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宋修成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八月十五前付壹拾伍万元,余额年底之前付清。
宋修成提交2019年与王支刚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宋修成催要30万元借款,王支刚确认借款属实,亦表示应当偿还,但暂时没有能力还款。
关于借款经过,宋修成诉称,其与王支刚系朋友关系,王支刚因干工程需要现金周转,多次向其借款。
自2016年起其分十余次向王支刚出借现金共计30万元,2018年3月11日王支刚将全部借款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欠条系王支刚自愿出具,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欠条记载的内容及宋修成的陈述,结合王支刚在本院送达相关文书后未予抗辩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王支刚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现还款期限已届满,王支刚未予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宋修成要求王支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
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现宋修成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宋修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王支刚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