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宏平与吕庆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103民初1034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1-03-26
当事人:张宏平;吕庆善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3民初1034号 原告:张宏平,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维,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吕庆善,男,汉族,1950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张宏平与被告吕庆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庆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张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常欣家园二区16栋5门614室的房产,面积为56.6平方米。

双方约定房屋总成交价格为14.6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及定金总计14.2万元,余款4000元在房产过户后当日支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约定的全部购房款之日起3日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原告;双方约定在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下,被告应积极办理产权证,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从具备办理产权证起两个月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将款项14.2万元交付被告,被告已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

现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但被告始终拒绝办理产权证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吕庆善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吕庆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查:2019年9月26,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与长新街交汇,常欣家园二区16栋5门614室的房产,建筑面积为56.6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46000元。

因被告吕庆善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其承诺在产权处下达产权之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从具备办理产权证起2个月内,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42000元,原、被告双方更名后补齐尾款4000元。

2009年9月27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

上述事实,有张宏平提供的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房屋分配证、费用结算表、房屋买卖协议、采暖费票据7张、煤气费1张、物业费7张、电费2张、水费1张、房屋租赁合同2份、证人孟某、王某证言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张宏平与吕庆善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