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王德明、李慧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清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121执318-1号
所属地区:清徐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30公开日期:2021-05-31
当事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王德明;李慧芬;王丽民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

负责人:段春亮,行长。

被执行人:王德明,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居民。

被执行人:李慧芬,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居民。

被执行人:王丽民,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居民。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王德明、李慧芬、王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12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2833.01元。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9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对存款账户已冻结。

3.经到清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4.经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徐分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太原市范围内没有住房公积金。

5.本院已按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