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妙九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源通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6执4760号之二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04公开日期:2021-01-07
当事人:深圳市妙九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源通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47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妙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东望洋工业区****国汇通综合楼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844703。

法定代表人刘勇青。

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源通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第一工业区**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92196Y。

法定代表人胡杨刘。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妙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源通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489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本案仍有148970.00元及利息执行款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