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博大启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17。
法定代表人: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阎嘉铭与被告北京博大启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启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阎嘉铭,被告博大启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阎嘉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博大启承公司支付阎嘉铭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100小时课时费3万元。
事实和理由:阎嘉铭于2017年9月作为股东与董事马军、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共同开办博大启承公司,2017年10月起公司正常营业,阎嘉铭任经理一职,负责艺术留学部门的日常工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阎嘉铭月薪5000元。
2018年9月14日公司与阎嘉铭开会,以公司销售业绩不佳为由,停止阎嘉铭一切工作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
后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阎嘉铭为公司招收的学生进行艺术辅导课程,但公司未支付课时费。
博大启承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阎嘉铭的诉讼请求。
阎嘉铭没有交授课记录,公司不能确定阎嘉铭教过多少课程。
阎嘉铭陈述的四个学生确实是阎嘉铭教的,也是用公司的场地,但双方没有授课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阎嘉铭于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在博大启承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
博大启承公司为阎嘉铭缴纳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
阎嘉铭提交了网上银行截图,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每月10日左右均有对方户名为博大启承公司的账户转入业务摘要为“工资”的款项,金额自875.39元至4457.39元不等。
阎嘉铭在仲裁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9月14日解除,该日廉明、马军与其开会,告知其所在部门业绩不佳,停止其一切工作,不需其继续工作,但需完成之前签约的学生的授课;博大启承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8年9月16日,双方于9月19日签署了《协议》。
阎嘉铭提交了该《协议》。
《协议》载明,甲方为博大启承公司,乙方为阎嘉铭,阎嘉铭需负责其在2018年9月16日前所授课的三名艺术类学生,按学生与博大启承公司所签订合约完成全部授课,课时费按授课之前所订协议发放;博大启承公司在2018年9月16日后新接收的艺术类学生信息不再由阎嘉铭负责,但阎嘉铭可继续推荐学员与博大启承公司签约,并提取佣金。
落款处加盖有博大启承公司的公章,并有阎嘉铭的签字,签订日期为2018年9月19日。
阎嘉铭于2019年8月30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博大启承公司1.支付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2.支付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100小时的课时费30000元;3.支付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10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48275元(具体时间为该期间所有休息日)。
2019年10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1.博大启承公司支付阎嘉铭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19.5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