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进华与周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06民初3645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7公开日期:2021-01-04
当事人:朱进华;周平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06民初3645号原告:朱进华,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楠楠,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骏龙,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平华,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朱进华与被告周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进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楠楠、单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平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进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初中同学,被告家庭经营浴室生意。

2018年11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由于其资金不足,通过花呗扫二维码形式交付了借款28500元,当天被告归还了1500元,余款27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周平华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周平华因资金周转向朱进华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归还日期9月10日(2019)”。

落款由被告签名,并书写了居民身份证号码,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7日。

当日,原告转账出借被告28500元,被告转账原告15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系初中同学,被告家庭经营一家规模较大的浴室,其通过花呗扫二维码形式转账出借28500元,当日被告转账其1500元归还当月的花呗借款。

此后其向被告微信催讨款项,被告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支付宝花呗转账记录、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陈述,能够证实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的事实。

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放弃到庭抗辩权利,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进华借款人民币27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