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1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人焦长顺(曾用名焦老五),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
因扰乱企业秩序,于2012年11月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石艳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长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1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3日、9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强、代理检察员毛娅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1某,被告人焦长顺、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石艳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寻衅滋事罪2002年2月,老河口市供销社下属企业老河口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一废”),按照市委批转的市供销社整体改革方案,实行企业改制。
为了解决职工安置资金,该公司将位于本市航空路8号院内23亩土地及附作物以90万出售给了以被告人焦长顺及曹某、陈某2、刘某1等10人为代表的股东,并签署转让协议,实际入股27人,包括院内经营户杨某3、刘某6等。
股东商议将23亩土地根据原经营者所占区域划分,各自为阵,以经营废旧物资生意为生,并约定按使用面积及位置好坏每年向股东代表交纳场地经营费用于按入股比例分红。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焦长顺为合并及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多次要求与其他经营户交换经营场地,甚至采用威胁、恐吓、滋扰、堵塞通道等手段逼迫其他经营户答应自己要求或离开,严重影响院内经营户的正常生活和经营。
具体事实如下:1、2002年改制后,股东集体商议把“一废”路边的公共用地卖给本市陈1某等开发商用于房产开发,开发商留了一个进出“一废”院子的通道,该通道位于焦长顺门面旁。
2007年夏天,被告人焦长顺以自己修整通道为由,擅自将该公共通道砌成门面,致使院内住户无法出入。
当日,经民警及消防大队人员前来处理,焦长顺才将通道恢复原状。
2008年5月,被告人焦长顺将水缸、沙石放置于“一废”公共通道,影响车辆进出。
同年7月,焦长顺将“一废”公共通道安上大门,并在门口写上“停止营业、禁止通行”的告示,将大门上锁,并向进出人员索要费用。
后焦长顺为了不影响自身经营,将通道大门向后移了十几米,装于自己门面后。
居民进出受限多次报警,焦长顺拒不改正持续至2014年。
期间,院内住户刘某8被逼无奈,将自己门面的后墙砸开,供人们通行。
因焦长顺多次锁门严重影响院内居民正常生活,许多经营户被逼无奈,离开“一废”公司,另谋出路。
2、2002年“一废”改制时,被告人焦长顺的朋友张某3出资2万元在焦长顺名下购买了股权,张某3出资后一直无收益,向焦长顺提出异议。
焦长顺提议让张某3占用院内西北角杨某3住房二楼房屋。
2010年11月,被告人焦长顺以装修翻新房屋为名,让在杨某3住房二楼居住的张某4一家搬走,遭到拒绝后,焦长顺带人将张某4家门锁撬开,迫使张某4全家于次日搬走。
同年12月,焦长顺带人强行将杨某3住房二楼房顶拆除,杨某3上二楼阻止,被人架到屋外,此事引发股东公愤,集体上访。
2011年1月,经市政府组织工作组调查后,要求焦长顺修复拆除的房屋。
后张某3出资将杨某3二楼房屋修复后自行居住,因股东继续上访,张某3搬离。
后由市供销社联合公安局治安大队等将杨某3二楼房屋贴上封条。
2017年下半年,焦长顺与张某3擅自将封条撕掉,张某3将房子以每年2000元出租。
经评估,该二楼房屋价格为8.5172万元。
3、2010年12月,被告人焦长顺为排挤他人,用铲车拉大量的土堆在“一废”公共通道及自己的经营用地上,因堆积过多土往旁边扩散,越界将相邻的陈某2、刘某8、刘某5、胡某、杨某3经营用地上放置的货物长期掩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警察前来处理时,焦长顺自称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把越界的土刨开应对。
后焦长顺仍继续在自己的经营地上大量堆土,上面的土又流向相邻经营户的地块,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导致陈某2等人多次上访。
4、2011年3月,被告人焦长顺向刘某6提出交换其位于长顺宾馆旁边的经营用地,被刘某6拒绝。
当月18日,焦长顺让儿子焦某1将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刘某6航空路经营大门门口,致使刘某6门面房无法正常经营。
刘某6报警后,警察赶到处理,焦长顺仍不挪车。
当日,在供销社工作组人员要求下,焦长顺才将车挪开。
2012年初,焦长顺向杨某3提出交换其位于长顺宾馆后面的经营用地,被杨某3拒绝。
同年2月24日上午,杨某3为儿子张某1结婚请人装修房屋,焦某1带人去杨某3家阻止,将杨某3推搡倒地,杨某3报警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次日,被告人焦长顺安排人将一辆白色130报废汽车推至杨某3家门口,并让刘淑清将车轮卸掉,杨某3丈夫张道远及儿子张某1上前阻止,张道远跪求刘淑清,张某1见状捡一砖头砸伤刘淑清头部。
焦长顺父子赶到。
民警前来将张某1带走调查。
同年3月1日,焦长顺迫使杨某3与自己签订调解协议,以杨某3同意交换经营用地,换取焦长顺不再追究张某1法律责任。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焦长顺向陈某2提出交换其位于长顺宾馆后面的经营用地,被陈某2拒绝。
焦长顺让焦某1用一辆白色无牌照130货车堵在陈某2家门口,陈某2报警后焦长顺让人将车挪开。
当月24日6时许,焦某1又将白色无牌130货车堵住陈某2家门,使其不能正常出入,无法经营,长达两个月。
陈某2不敢与焦长顺发生正面冲突,被迫在自己西场地北面开出入口通行。
5月22日,在警察制止下,焦长顺才将车辆移走。
2019年7月12日,焦长顺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二、故意伤害罪2002年11月22日14时许,在本市航空路“一废”公司门前工地,被告人焦长顺阻止房产开发商陈1某(男,时年31岁)、艾某1、常某1等人所请工人施工,艾某1上前与焦长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陈1某上前劝阻被焦长顺推开,二人继而相互推搡,常某1从后面抱着焦长顺将其拉开,焦长顺侄儿焦某3赶到捡砖头将艾某1头部打伤,又将砖头扔向陈1某,将其头部砸伤,焦长顺挣脱常某1捡了一根棍子将陈1某左小腿打伤。
艾某1报警,陈1某被送至市一医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陈1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1某诉求: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52360元,具体费用:1.医疗费30000元;2.误工费45360元(168×270);3.护理费39600元(180天×110元×2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180天×50元);5.营养费5400元(180天×30元);6.交通费3000元;7.精神抚慰金2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老河口市一医院预收款收据、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
被告人焦长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焦长顺之所以锁门、堵门是想让院内股东交纳经营费;张某3在其处入股,有权居住院内房屋;主观上没有故意掩埋他人钢材的故意;与刘某6、杨某3、陈某2之间都是邻里纠纷,未强迫杨某3换地;公司院内也不是公共场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未殴打陈1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当赔偿陈1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焦长顺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已过追诉时效,已对焦长顺作了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事实,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2002年2月,老河口市供销社下属企业老河口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一废”),按照市委批转的市供销社整体改革方案,实行企业改制。
为了解决职工安置资金,该公司将位于本市航空路8号院内23亩土地及附作物以90万出售给了以被告人焦长顺及曹某、陈某2、刘某1等10人为代表的股东,并签署转让协议,实际入股27人,包括院内经营户杨某3、刘某6等。
股东商议将23亩土地根据原经营者所占区域划分,各自为阵,以经营废旧物资生意为生,并约定按使用面积及位置好坏每年向股东代表交纳场地经营费用于按入股比例分红,由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后未实际收费分红。
2007年以来,被告人焦长顺欲合并及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多次要求与其他经营户交换经营场地,甚至采用威胁、恐吓、滋扰、堵塞通道等手段逼迫其他经营户答应自己要求或离开,严重影响院内经营户的正常生活和经营。
具体事实如下:2002年改制后,股东集体商议把“一废”路边的公共用地出售用于房产开发,开发商留了一个进出“一废”院子的通道,该通道位于焦长顺房屋旁。
2007年夏天,被告人焦长顺以自己修整通道为由,擅自将该公共通道砌成墙,致使院内住户无法出入。
当日,经民警及消防大队人员前来处理,焦长顺才将通道恢复原状。
次年5月,被告人焦长顺将水缸、沙石放置于“一废”公共通道,影响车辆进出。
同年7月,焦长顺将“一废”公共通道安上大门,并在门口写上“停止营业、禁止通行”的告示,将大门上锁,并向进出人员索要费用。
后焦长顺为了不影响自身经营,将通道大门向后移了十几米,装于自己门面后。
居民进出受限多次报警,焦长顺拒不改正持续至2014年。
期间,院内住户刘某8被逼无奈,将自己门面的后墙砸开,供人们通行。
因焦长顺多次锁门严重影响院内居民正常生活,许多经营户被逼无奈,离开“一废”,另谋出路。
2002年“一废”改制时,被告人焦长顺的朋友张某3出资2万元在焦长顺名下购买了股权,张某3出资后一直无收益,向焦长顺提出异议。
焦长顺提议让张某3占用院内西北角杨某3住房二楼房屋。
2010年11月,被告人焦长顺以装修翻新房屋为名,让在杨某3住房二楼居住的张某4一家搬走,遭到拒绝后,焦长顺带人将张某4家门锁撬开,迫使张某4全家于次日搬走。
同年12月,焦长顺带人强行将杨某3住房二楼房顶拆除,杨某3上二楼阻止,被人架到屋外,此事引发股东公愤,集体上访。
2011年1月,经市政府组织工作组调查后,要求焦长顺修复拆除的房屋。
后张某3出资将杨某3二楼房屋修复后自行居住,因股东继续上访,张某3搬离。
后由市供销社联合公安局治安大队等将杨某3二楼房屋贴上封条。
2010年12月,被告人焦长顺为排挤他人,用铲车拉大量的土堆在“一废”公共通道及自己的经营用地上,因堆积过多土往旁边扩散,越界将相邻的陈某2、刘某8、刘某5、胡某、杨某3经营用地上放置的货物长期掩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警察前来处理时,焦长顺自称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把越界的土刨开应对。
后焦长顺仍继续在自己的经营地上大量堆土,上面的土又流向相邻经营户的地块,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导致陈某2等人多次上访。
2011年3月,被告人焦长顺向刘某6提出交换其位于长顺宾馆旁边的经营用地,被刘某6拒绝。
当月18日,焦长顺让儿子焦某1将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刘某6航空路经营大门门口,致使刘某6门面房无法正常经营。
刘某6报警后,警察赶到处理,焦长顺仍不挪车。
当日,在供销社工作组人员要求下,焦长顺才将车挪开。
2012年初,焦长顺向杨某3提出交换其位于长顺宾馆后面的经营用地,被杨某3拒绝。
同年2月24日上午,杨某3为儿子张某1结婚请人装修房屋,焦某1带人去杨某3家阻止,将杨某3推搡倒地,杨某3报警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次日,被告人焦长顺安排人将一辆白色130报废汽车推至杨某3家门口,并让刘淑清将车轮卸掉,杨某3丈夫张道远及儿子张某1上前阻止,张道远跪求刘淑清,张某1见状捡一砖头砸伤刘淑清头部。
焦长顺父子赶到。
民警前来将张某1带走调查。
同年3月1日,杨某3被迫与焦长顺签订调解协议,以杨某3同意交换经营用地为条件,换取焦长顺不再追究张某1法律责任的结果。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焦长顺向陈某2提出交换其位于长顺宾馆后面的经营用地,被陈某2拒绝。
焦长顺让焦某1用一辆白色无牌照130货车堵在陈某2家门口,陈某2报警后焦长顺让人将车挪开。
当月24日6时许,焦某1又将白色无牌130货车堵住陈某2家门,使其不能正常出入,无法经营,长达两个月。
陈某2不敢与焦长顺发生正面冲突,被迫在自己西场地北面开出入口通行。
5月22日,在警察制止下,焦长顺才将车辆移走。
2019年7月12日,焦长顺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拘留证、逮捕证。
证明2019年7月12日,焦长顺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焦长顺寻衅滋事案依法立案。
3.抓获经过。
证明焦长顺系主动到案。
4.户籍信息。
证明焦长顺的身份信息。
5.接处警记录。
证明自2009年以来,老河口市公安局接处警与焦长顺有关的警情近20起。
6.关于杨某3等人上访反映事项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信访材料、信访督办通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刘某6、陈某2等人信访处理意见报告、证明、土地房产证件、处置资产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公有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证明2011年1月以来,杨某3等人多次信访反映焦长顺强霸土地、房屋、扰乱经营环境等问题,老河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调查认为,杨某3、陈某2、刘某6等人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一废”的土地产权仍属该公司所有。
7.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协议、收条、协议书、邹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一份、入股明细表、原始股权转让协议书、承诺书、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一废”于2002年2月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股东,土地所有权仍归该公司。
8.张某3出具的收条一份。
证明张某3收取常某2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的房租费2000元。
9.调解协议。
证明2012年3月1日,杨某3与焦长顺达成换地协议,焦长顺不追究杨某3儿子张某1的法律责任。
10.老河口市第二医院病情证明书。
证明2012年2月29日,杨某3有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11.老河口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情况说明三份。
证明2014年10月19日,曹某报警称钢材被盗,查找未果,案涉鄂F×××**红旗轿车与白色130小货车查找未果。
12.案涉相关人员的治安处理材料。
证明一2012年2月25日,张某1因砸伤刘淑清被行政拘留五日。
证明二2012年11月,因焦长顺堵陈某2家门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
13.公共通道证明一份。
证明“一废”公司院内中部一条南北土路系公共通道,不属于任何个人。
(二)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焦长顺在公司通道上装大门、锁大门、挂停业牌。
2010年12月29日,焦长顺等人拉土倒在院内通道上,并让推土机把土给推到刘某6、陈某2、杨某3、胡某经营地的钢材上。
白色130车是焦长顺和焦某1经常在开。
2012年堵陈某2的经营地近两个月,是焦某1开车,任某1和张某7跟着一起撑场面。
杨某3二楼的房顶是焦长顺带人拆掉的,拆完后还把白色130车堵在杨某3家门口。
焦长顺经常堵门使大家无法正常生活和经营。
举报信中反映的都是实情。
2.证人魏某的证言。
证明2007年以来,焦长顺就锁门、堵门,让大家无法经营。
自2008年5月到2014年焦长顺堵门很多次,经营户多次上访才把事情解决。
杨某3的二楼没有人住,焦长顺强行把二楼的房顶拆了,大家到市信访局告他,焦长顺只好重新盖了房顶,市里工作组在楼梯口贴了封条,到了2017年下半年,焦长顺把封条撕了,水泥梯子砸了重新安的铁梯子,二楼房子都被他占了,租给别人。
2010年12月29日,焦长顺安排几辆大翻斗车把土拉到院子里面,把土堆到刘某6、陈某2、杨某3、胡某的经营地上,掩埋了钢材,以此逼大家离开,侵占他们的经营面积。
2011年3月,焦长顺把一辆黑色轿车堵在刘某6家门口,持续了一天,还把一辆白色130汽车堵在陈某2家门口,持续了几个月。
目的就是逼大家离开,占有别人的经营地。
3.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明2012年2月25日,焦长顺等人把邹某的白色130汽车堵在其家门口,并言语威胁其家人,要求其家人搬走,刘淑清在卸车轮时,其用砖头把刘淑清的头部砸伤,后被警察带走,焦长顺以不追究其责任为条件,强迫其母亲与之置换经营地。
2008年,焦长顺开始堵门后生意越来越差,其也被迫辍学。
4.证人刘某2的证言。
证明2008年,焦长顺把“一废”公司的公共通道大门私自锁住,长达3个月。
其哥哥刘某6(刘某8儿子)无奈,把自家的门面给拆了。
2011年,焦某1和任某1把焦长顺的一辆黑色红旗轿车,堵在刘某6家门口,堵了一下午,并恐吓“立刻给我搬走”。
2012年焦某1和小虎子将白色130车堵在陈某2家门口,长达两个月,邹某最后把车开走。
焦长顺做这些事,就是想把人赶走,自己独占院子,任某1就是焦长顺的打手。
5.证人杨某1的证言。
证明2008年7月,其丈夫焦长顺与院子内住户发生矛盾,就隔三差五锁院子的通道大门,其也与住户吵架。
2012年12月29日,焦长顺在平整院子,不小心将别人的钢材掩埋,事后就把钢材挖了出来。
6.证人邹某的证言。
证明其未参与焦长顺的任何违法事实,白色130车不是其的,后做废品卖了。
7.证人陈某3的证言。
证明焦长顺曾用土平整院内地,将院内其他经营户收的废铁埋在了土下。
白色130和黑色红旗车都是焦长顺的。
8.证人任某1的证言。
证明其于2010年7月7日、2012年10月11日、2014年4月3日分别被行政拘留数日。
其未参与焦长顺的任何违法行为,2008年7月、2010年12月,其在外打工。
9.证人焦某1的证言。
证明2010年10月其父亲焦长顺在院子里堆土,因焦长顺与院子里的经营户之间有矛盾,就用土掩盖了杨某3、胡某、刘某9四、陈某2的钢材,锁了公共通道的大门。
2012年2月,焦长顺把白色130车开到杨某3家门口,双方发生了纠纷。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明2008年以来,焦长顺伙同任某1、张某7(小虎子)锁过公共通道,他们白某,晚上开,还告诉买钢材的人说这里不卖钢材了,使大家无法经营,现在院内只剩其、陈某2、刘某6、吴某、曹某了。
2012年焦长顺将白色130车堵在陈某2经营地门口很久,还堵过杨某3的门。
2010年,焦长顺伙同任某1等人用土把公共通道堵了,还把胡某、陈某2、杨某3的钢材掩埋了。
同年12月,焦长顺伙同任某1等人在杨某3二楼转悠。
11.证人胡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以来,焦长顺和杨某1锁、堵大门。
2012年2月24日,杨某3被焦某1一伙打了。
2012年焦长顺将白色130车堵陈某2家很久。
2010年12月,焦长顺指挥人将其、陈某2、刘某8、刘某5、杨某3的钢材掩埋了。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明2007年焦长顺在公共通道砌墙堵路,消防队过来后把墙拆了。
听杨某3说焦某1将她打伤过。
2012年焦长顺用白色130车堵过其家两次门,堵了两个月,其家庭生活、经营都成问题,他还将院子里堆很多土,其、胡某、杨某3等人的钢材都被掩埋了。
焦长顺与其换过经营地,但之前都是自愿的,后来焦长顺又想霸占杨某3的地与其交换,其不同意。
自2008年,锁门、堵门的有焦长顺、任某1、杨某1。
经营户都被焦长顺逼走了,只剩其、刘某6、曹某勉强经营。
13.证人刘某3的证言。
证明很久以前,焦长顺开始锁院内公共通道的大门,并把院内公共通道堵上沙土,严重影响进出和经营。
焦长顺为了想把其赶走,还带着焦某3来逼其。
2012年,焦长顺的白色130车堵在陈某2门口两个月左右。
院子里的经营户大部分都被焦长顺逼走了。
14.证人张某3的证言。
证明2002年“一废”改制时,其在焦长顺那里入股2万元,但当时未分到地,焦长顺就安排人把杨某3二楼的房子修好,让其住。
2017年其将房子租给他人了,2000元/年。
2003年左右,其曾看到一辆车堵在杨某3门口,其劝说焦长顺和焦某1将车开走,次日车开走了。
其未参与焦长顺的锁门、堵门等违法行为。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
证明焦长顺堵过门。
2013年左右,张某3住的房子被查封了,杨某3二楼的房屋属于股东们共同共有。
16.证人刘某4的证言。
证明张某3将杨某3二楼的房屋封条撕了自住。
17.证人孙某的证言。
证明焦长顺经常锁大门,严重影响院内经营户经营。
18.证人常某2的证言。
证明其于2018年3月,从张某3那里租了杨某3二楼的房屋。
19.证人张某4的证言。
证明2010年,其居住于杨某3楼上,焦长顺威胁其搬家,其害怕焦长顺,就无奈搬走了。
20.证人李某2的证言。
证明2008年,焦长顺把“一废”的公共通道修了一堵墙,墙大概二三米高,完全把公共通道堵死了,影响了院内的生活、经营,经消防大队处警,墙拆了,他又装了个铁大门,白某、晚上开,院内钢材很多都被偷了,他看院里没人妥协,就又拉了很多砂石把公共通道堵上,还用泥土把别人的钢材掩埋。
焦长顺的锁门、堵门行为导致其无法经营,但也不敢把钢材卖了,怕焦长顺把位子占了。
焦长顺锁门次数太多,焦某1、任某1都帮着锁过门。
21.证人吴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焦长顺无故将“一废”公共通道砌一道墙,有两三米高,把通道堵死了,经消防队协调,他将墙拆除了。
之后他在公共通道安装了一个铁大门,他目的就是逼大家离开,后来路北面的很多商户就走了。
焦长顺后来又在路中间放上水缸堵门,见没人找他,他就把院子堵得像个山一样,把胡某、杨某3、刘某6、陈某2的钢材掩埋。
焦长顺还用他的红旗轿车和白色130车堵过刘某6、陈某2、杨某3的门,为了达到与杨某3换地的目的,多次与杨某3发生冲突,杨某3为了让儿子不被追究责任,被逼与他换地,对杨某3不公平。
刘某6的门只被堵了几个小时,杨某3的门堵的有一个月左右,2012年焦长顺是用白色130车堵陈某2的门,听说是焦某1把车开过去的,堵了两个月左右,严重影响陈某2的生活和经营。
焦长顺与院里的人发生冲突,大家都怕他,因为他身边很多社会闲杂人,经常跟着他的有任某1、焦某1等。
22.证人刘某5的证言。
证明2008年开始,焦长顺用各种方式堵公共通道,白某、晚上开,严重影响院里人员的生活和经营,由于焦长顺身边跟着很多社会人员,大家都阻止不了他,这些人大部分都是焦某1喊的。
2010年焦长顺请人把胡某、杨某3、陈某2的钢材用泥土掩埋了。
焦长顺还多次用白色130车堵在陈某2和杨某3门口,杨某3及儿子为此与他发生冲突,杨某3被迫与他换地。
2010年,其迫于无奈,不在“一废”经营了。
23.证人秦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焦长顺带社会人员私自把院内大门锁住,还在门口挂“停止营业”的牌子,严重影响院内经营户的生意,很多人无奈离开院子。
焦长顺锁门期间,院子里的人一直信访,他迫于压力把大门打开后,又换其他方式堵门。
24.证人段某的证言。
证明2007年开始,焦长顺用各种办法锁门、堵门,搞的院子里都没有生意了,好几家商户被迫离开另谋生路。
焦长顺身边经常跟着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大家都怕他,任某1就是其中之一。
25.证人杨某2、周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焦长顺、焦某1带着一群社会闲杂人员在公司公共通道私自上锁,还在门口挂“停止营业”的牌,使大家无法正常经营,参与锁门的有焦某1、任某1等人,为了生存,被迫离开院子。
26.证人史某的证言。
证明2008年以来,焦长顺安排焦某1、杨某1、任某1等人锁门,还在门口挂“停止营业”的牌子,导致院内商户无法经营,2010年其被迫离开院子。
27.证人胡某的证言。
证明2012年,焦长顺用白色130车堵住陈某2的经营地出入口很久,还带人把杨某3二楼房屋的房顶全拆掉了,后来杨某3为了儿子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迫与焦长顺置换经营地。
2007年以来焦长顺等人锁门、堵门,进出门还要找杨某1拿钥匙,使大家连进出院子的自由都没有,很痛苦。
2010年12月29日,焦长顺在他地上堆了大量土,用推土机将部分土推到其、陈某2、杨某3的地面钢材上,使大家无法经营,目前还在院子里的只有陈某2、刘某6、曹某。
2018年11月2日,焦长顺与杨某1将其门前三棵大树锯掉。
焦长顺还逼走过经营户刘某3。
28.证人陈某2的证言。
证明2008年始,焦长顺等人开始锁门、堵门,参与者有焦某1、杨某1,任某1和张某7也有少量参与,院里原经营户有28人,很多都被迫走了,只剩其、曹某、刘某6。
2007年焦长顺砌墙堵通道,在消防队的协调下,将通道打开。
2008年5月,焦长顺用水缸、砂堆、土堆等设置路障把通道堵住,让杨某1收过路费。
2008年7月,焦长顺紧锁大门,并挂“停止营业、禁止通行”的告示,影响生产、生活。
2010年,焦长顺占了杨某3二楼的房屋给了张某3使用。
2010年12月,焦长顺纠集焦某1、任某1、陈某3等将院内堆放土堆,影响其出行,掩埋其经营地,直到2013年市里做工作,才把土推走。
2011年3月18日,焦某1伙同他人将刘某6的门面房堵住以达到获得刘某6经营地的目的。
2012年3月21日、24日焦某1用130车堵其门口,时间近两个月,当时是焦某1开车,任某1、张某7也跟焦某1一起。
焦长顺经常在对院里的人说“如果你们和我对着干,我让你们下半辈子不得好过”。
杨某3无奈与焦长顺交换经营地。
29.证人刘某6的证言。
证明焦长顺、焦某1、任某1、张某7、杨某1都参与过锁门、堵门。
2012年,张某7把车开至陈某2经营地门口,任某1也在场,焦长顺在现场指挥。
警察来后,张某7将车开走。
次日,焦某1又开着白色130车堵在陈某2经营地门口,堵了二个月之久。
焦长顺自2007年开始堵门一直到2013年,任某1经常在焦长顺那里帮手,每次锁门时,基本就是焦长顺或任某1动手。
2008年5月,焦长顺用水缸、砂堆、土堆等把通道堵住,无理由收钱。
7月,焦长顺紧锁大门,还在门口写“停止营业,禁止通行”。
2010年12月29日,焦长顺纠集焦某1、杨某1、任某1、陈某3、张某3、焦某2等人喊的铲车堆土堵路,埋相邻经营户的货物,焦某3参与了。
2011年3月18日,焦长顺找其换经营地,其不同意,焦某1和任某1开着一辆黑色小轿车开过去堵其家门面,使其无法经营,直到下午4点才把车挪走。
2012年2月25日下午,焦某1、小虎子、任某1等人把邹某的白色130车堵在杨某3家门口,杨某3的儿子与他们发生了争执,杨某3告诉其,焦长顺说如果不想儿子被追究责任就要换地。
次日,杨某3就和焦长顺换了地。
2012年3月21日,焦长顺与陈某2换地未果,便伙同焦某1、任某1、张某7用一辆白色130车堵住陈某2家门口,24日早上再次堵陈某2的门,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30.证人杨某3的证言。
证明自2007年,焦长顺与任某2等人开始堵大门、用砂堆、水缸堵门,让院内的人不能正常出行,2008年,焦长顺把通道安了个门,把大门上锁,安排焦某1、任某1、杨某1、张某7多次锁门,非常影响大家的经营,有一次生意没做成就是因焦某1、任某1、张某7等人守着大门不让人进门。
2010年焦长顺带着任某1、张某7等人将张某4一家赶走,同年12月,还带着任某1、张某7等人将其二楼房子扒了,任某1等人将其从二楼抬了下来。
2010年12月29日,焦长顺纠集焦某1、任某1、陈某3等人用土把其钢材掩埋了,严重影响了其经营。
2012年2月28日,焦某1等人把一辆报废的小货车推到其家门口,将其家门堵住,其儿子将对方打伤,为使儿子不被拘留,其被迫同意与焦长顺置换经营地。
2012年3月份,焦长顺等人又将车堵在陈某2家门口,长达两个月,听院子里的刘秀枝说是焦某1把车开过去的。
焦长顺还堵过其与刘某6的门,就是为了逼大家走。
焦某1指挥另外两个年轻人用推土机铲土,把北面出入口堵住,并把胡某和陈某2、刘某5的部分钢材掩埋,听陈某2说焦长顺和任某1一同将一个三轮摩托车把北面土堆旁入口堵住。
焦长顺想与其置换经营地,其不同意,焦就堵门威胁。
院里原有28户经营户,被焦长顺逼的只剩其、陈某2、刘某6、曹某了。
因为焦长顺家里总是有很多闲杂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大家都不敢跟他对着干,他也越来越嚣张。
很多时候,焦长顺都是带着焦某1、任某1等人到其家里威胁“如果不与我换地,就让你下半生不得好过”,焦某1、任某1等人就在旁边站着,撑场面。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长顺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其与刘某6因邻里纠纷,才用黑色红旗轿车堵他的大门;因与陈某2换地,发现陈某2给的经营面积不足,要求增加面积,陈某2不同意,就于2012年用白色车堵陈某2家的大门,车已报废卖了;其在院子里堆土时,不小心掩埋了陈某2的钢材;因张某3在其处入股“一废”公司土地使用权,其看杨某3楼上破旧不堪,就修缮一翻让张某3住,该房屋系公司公共房屋,期间因杨某3不同意其修缮,用白色车堵过杨某3的家门;杨某3自愿与其换过经营地;公司通道的水泥地是其修的,院里的人都不愿平摊,其就把门锁了不让通过。
(四)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杨某3二楼砖木房屋价格为85172元。
(五)辩认笔录辨认笔录。
证明陈某2辩认出参与锁门、堵门的焦某1、任某1、焦长顺;证人杨某3辨认出参与锁门、堵门的任某1、杨某1、焦某1;证人任某1辨认出指使其堵陈某2门的焦长顺。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证明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一废”公司院内、杨某3家、刘某6经营地大门、杨某3经营场地、胡某经营场地等。
二、故意伤害罪2002年11月22日14时许,在本市航空路“一废”公司门前工地,被告人焦长顺阻止陈1某(男,时年31岁)、艾某1、常某1等人所请工人施工,艾某1上前与焦长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陈1某上前劝阻被焦长顺推开,二人继而相互推搡,常某1从后面抱着焦长顺将其拉开,焦长顺侄儿焦某3赶到捡砖头将艾某1头部打伤,又将砖头扔向陈1某,将其头部砸伤,焦长顺挣脱常某1捡了一根棍子将陈1某左小腿打伤。
艾某1报警,陈1某被送至市一医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陈1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害人陈1某因伤住院70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证明该案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被告人焦长顺系电话通知到案等情况。
2.北京路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未找到作案工具。
3.原办案人员陈士虎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2005年的证人刘某7、张某5、代某等人系焦长顺提供取证。
4.传唤证。
证明2003年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曾对焦长顺依法传唤。
5.控诉书、信访问题登记表、查结报告、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证据移交证明。
证明事发后不久陈1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公安机关也进行了初步调查,但当时未正式立案,2020年3月30日,该案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6.陈1某被伤害案件的调查情况汇报。
证明老河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对故意伤害案进行了调查,期间焦长顺愿意支付陈1某1万元,陈1某不同意,拟对该案刑事立案,但未予立案。
7.由陈1某提供的老河口市第一医院预收款收据共计5350元。
证明2002年至2003年其因骨病住院期间交费情况。
8.陈1某的身份证、户口薄。
证明陈1某系城镇户口。
9.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出院小结、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
证明陈1某于2002年11月22日因Ⅰ级脑外伤、左胫腓骨闭合性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住院,住院治疗70天后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锻炼、不适随诊”。
(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4的证言。
证明其听闻陈1某的腿伤是焦长顺一伙的人打的。
2.证人艾某1的证言。
证明焦长顺与陈1某撕抓起来后,其准备上前帮陈1某,焦某3从其后背用石头砸其后脑勺,其就倒地了,焦某3又去打陈1某,其还让常某1去拉架,常某1拉开后,陈1某发现自己腿断了,其看到焦长顺手中有铁棍或者木棍,陈1某说是焦长顺打的他。
事后,焦长顺的妻子找陈1某说医疗费全包外,另给陈1某1万元双方调解,陈1某不同意。
宋某也去医院看望过陈1某。
其在案发现场时,并未拿铁棍之类的东西。
3.证人张某3的证言。
证明焦长顺与陈1某撕抓在一起,未见艾某1殴打他人,几个年青人拿刀要打焦长顺时,焦长顺手持钢管。
4.证人代某的证言。
证人代某先后两次陈述矛盾较大,后其否认事发时在现场,对打斗之事并不知情。
5.证人邓某的证言。
证明其在现场并未看见打斗经过,只见艾某1头上打了个疙瘩,陈1某的腿被打断了,头上打破了个口子,有个女的用纸在给陈1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