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潘海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刘如本,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杰、刘如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杰、刘如本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借款30011.3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0.17元,诉讼费27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杰、刘如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刘杰、刘如本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杰、刘如本名下无房产、无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无存款。
除此之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杰、刘如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无法查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杰、刘如本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分别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截止2020年9月9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0011.3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和诉讼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