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明与被执行人周鑫、马丽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马丽琼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马丽琼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报告财产状况表一份。
经查,被执行人提交的报告财产状况表中虽报告了个人工资情况,但工资一直未打入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账户,且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如下:对马丽琼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