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娄季永,男,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姝琬,女汉族,1988年5月7日生,住扶沟县,再审申请人张蕊冰、吴震与被申请人王姝琬同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张蕊冰、吴震不服本院(2017)豫162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蕊冰、吴震申请撤诉,2017年11月2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6民终5008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上诉。
张蕊冰、吴震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蕊冰、吴震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且其没有向本院提供足以推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