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杨发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7民初37196号之一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1公开日期:2021-04-14
当事人: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杨发祥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196号之一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象角塘宝吉行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廖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曼曼,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发祥,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超群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思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