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绍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822执172号之四
所属地区:安徽省怀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0公开日期:2021-03-29
当事人: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绍庆
案由:其他案由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执1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绍庆,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22民初3412号,于2021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绍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绍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