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郝宁涛、于明保险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0)内7101执恢61号之十二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9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郝宁涛;于明
案由:保险纠纷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7101执恢6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包头市商会大厦1-1001。

法定代表人刘树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亦焘,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郝宁涛,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于明,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在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郝宁涛、于明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内71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首次执行终本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理赔款217055.8元及利息,执行费31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公证人员向被执行人于明、郝宁涛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于明工资收入35000元已返还申请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于明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首次执行中已办理查封手续,因冻结于明全部工资,车辆可暂时不予处置。

查封被执行人于明所有位于昆区林荫路以西新光西路以南新光佳苑2-305,产权证号:529366,查封期限二年,该房为于明一家三口唯一住房,不具备处置条件。

其他反馈项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债权未实现,执行费被执行人未交纳。

3、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于明有住房公积金,在归还房贷中。

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欠款共计110000元,尚有债务107055.80元及其利息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

因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7月23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