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青,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生,济南历城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森,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赵金俭、原告栾青与被告赵森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金俭,原告栾青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生,被告赵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金俭、栾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X区X号楼安置房一套(建筑面积141平方米)占有、居住使用权归赵金俭、栾青所有,赵金俭、栾青支付给赵森47平方米的钱(以按涉案房屋评估价为准);2、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后赵金俭、栾青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X区楼房一套及储藏室一间的占有、居住使用权归赵金俭、栾青所有,赵金俭、栾青支付给赵森47平方米的房款(或47平方米房屋使用权转让费)401944元(即扣除顶的原告原有房屋每平方米600元补偿款*47平方米外);2、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金俭、栾青系夫妻关系,赵金俭系赵森的父亲,在2014年8月15日,因济南华山片区建设项目改造,由赵金俭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安置协议,每人按47平方米安置,赵金俭、栾青与赵森三人共安置141平方米,用原来的房屋扣除141平方米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再给房屋补偿款,并在2019年10月安置房下来,赵森领取了房屋钥匙并不让赵金俭、栾青居住,赵金俭、栾青通过换锁后入住至今,赵金俭、栾青与赵森三人被安置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X区X号。
赵金俭、栾青和赵森关系处的很不融洽,多次打架,多次打110报警,后向法院进行了起诉,赵金俭的身体不好,需要安心静养,后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储藏室作了评估鉴定,其估计结果为单价9152元,总价1290432元,为此我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赵森辩称,不同意分割2102室的房屋,赵金俭、栾青与赵森从未因房屋纠纷产生过矛盾,唯一纠纷为栾青主动寻衅滋事导致,与房屋财产无关,2102室的房屋在赵金俭、栾青于2015离婚时,其各自拥有部分栾青已经放弃,即其中94平方米为赵金俭婚前财产,而后赵金俭、栾青二人复婚,栾青复婚目的明确为分割房产而来,本次分割房屋会将婚前财产变为共同财产,侵害赵金俭的财产权益,所以不同意分割该房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森系赵金俭与前妻陈学芬之子。
2010年4月9日,赵金俭与栾青结婚。
2014年8月15日,赵金俭作为户主(乙方)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甲方需拆除归乙方所有的位于华山街道洪家园村238号的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177.90平方米。
经审核,确定乙方家庭共有人口3人,其中符合安置的有3人;乙方合计选房面积共141平方米。
居住面积超出安置部分36.90平方米,折价补偿22140元”。
2015年8月21日,赵金俭、栾青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栾青亲笔书写:“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以后分房女方无权要家中东西不要”,庭审中,赵金俭与栾青均明确“以后分房女方无权要”即指栾青不再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份额。
2016年7月21日,赵金俭、栾青复婚。
2019年8月28日,赵金俭起诉栾青离婚,2019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9)鲁0112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赵金俭与栾青离婚。
2020年3月16日,华山街道洪家园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我村238号赵金俭同志,性别男,其妻栾青,子赵森.三人现安置在C区1号楼1单元2102号,共141平方米,每人47平方米,负责人郑继东”。
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赵金俭、栾青申请对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鲁弘估字【2020】第588号鉴定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9152元,房屋总价为1290432元。
赵金俭、栾青及赵森就评估报告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赵森不同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赵金俭、栾青表示评估房屋价值太高,目前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赵森涉案房屋47平方米的折价款。
赵金俭、栾青因鉴定支出鉴定费7000元,提交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
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赵金俭、栾青主张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可按房屋评估价值支付赵森三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401944元,但目前没有支付能力;赵森不同意分割房屋,认为若无重大事项,不应进行分割,其从未因涉案房屋的使用与二人产生纠纷,当庭表示同意赵金俭、栾青居住使用该房屋。
本院认为,2014年8月15日,赵金俭作为户主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赵金俭、栾青及赵森按照“以原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