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曹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某价值12万元车牌号为×××黑色别克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曹立民),并依法提供高翔名下兴业银行太原南内环支行银行卡卡内12万元(卡号:×××)作为担保。
2020年11月25日,我院出具的(2020)晋0110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某(登记所有人为曹立民)价值12万元车牌号为×××黑色别克轿车一辆;冻结担保人高翔名下兴业银行太原南内环支行银行卡卡内12万元(卡号:×××)。
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登记所有人为曹立民)价值12万元车牌号为×××黑色别克轿车及担保人高翔名下兴业银行太原南内环支行银行卡卡内12万元(卡号:×××)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登记所有人为曹立民)价值12万元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