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盘锦辽东湾新区隆晶装饰城、周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1104执243号之四
所属地区:盘锦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2公开日期:2021-05-17
当事人:盘锦辽东湾新区隆晶装饰城;周胜利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2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盘锦辽东湾新区隆晶装饰城,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者:李军宇。

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69年0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

本院在执行盘锦辽东湾新区隆晶装饰城与周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胜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