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国栋与郑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103民初9637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04公开日期:2021-05-07
当事人:王国栋;郑宏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03民初9637号原告:王国栋,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福,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宏强,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王国栋与被告郑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国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郑宏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货款97634元;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名妞”服饰真丝系列产品。

至2018年11月2日(被告最后一次提货),被告累计尚欠原告货款97634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

2018年11月27日,原被告最后一次微信联系后,被告开始拒接原告电话,而后失联。

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郑宏强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国栋系经营服装批发、零售业务的个体业主。

2018年,被告郑宏强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批发)服装,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

至2018年11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7634元。

后被告未给付原告该款。

原告催要货款未果,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97634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