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康佑与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廉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881民初389号
所属地区:廉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9公开日期:2021-05-07
当事人: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黄康佑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389号原告:黄康佑,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53。

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环市×××××。

法定代表人:招某1。

原告黄康佑诉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黄康佑于2021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康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康佑负担。

审 判 员 韦丽珍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