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潜小梅。
被执行人: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廉吉华。
本院在执行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