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敬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王保平偿还王敬海借款356996.40元及利息。
刘世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王保平负担案件执行费5255.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账号:95×××29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刘学锋联系电话:03712896****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