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星联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与刘天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211民初4779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开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1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河南星联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刘天澎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11民初4779号原告:河南星联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蓝湾国际8号楼1单元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2860114Q。

法定代表人:郝伊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鑫磊,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天澎,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星联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被告刘天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鑫磊、被告刘天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开封市金明区蓝湾国际10-2-101东户房屋的物业费2881.79元,违约金1051.85元(自逾期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元,合计3933.64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为蓝湾国际小区业主,住房面积合计88.29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1.36元/平方米/月。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蓝湾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协议签订后,原告在物业服务期间,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但是,被告自2019年1月1日停缴物业费,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缴物业费共计2881.79元,违约金1051.85元。

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扔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天澎辩称,物业公司对我房屋进水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018年物业起诉我时,物业公司的高经理说交了物业费就解决我房屋进水的问题,但物业费交了,房屋进水的问题直至今日仍未解决。

所以待房屋进水问题解决后,我再缴纳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系开封市蓝湾国际小区10号西单元1层东户号房屋业主。

2014年1月24日,被告与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签订《蓝湾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为蓝湾国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物业收费标准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1.36元,物业服务费按年度预交,应在上年度物业费期满后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如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被告自2019年1月1日停交物业费。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星联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开封市蓝湾国际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变更登记前的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签订的《蓝湾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内容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约按时交纳物业费。

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蓝湾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本案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9.43平方米,但原告诉称本案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8.29平方米,且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本院确认本案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8.29平方米。

物业费依1.36元/月/平方米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