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金平与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702执恢111号
所属地区:松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12公开日期:2021-05-29
当事人:马金平;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70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平,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武,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马金平诉被执行人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吉07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