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会姣与湖南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203民初51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0公开日期:2021-05-29
当事人:刘会姣;湖南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3民初511号原告刘会姣,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湖南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陈芳。

原告刘会姣与被告湖南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刘会姣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