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陈芳。
原告刘会姣与被告湖南金岸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刘会姣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