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成龙,男。
被执行人:郭颖(系王成龙之妻),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庆与被执行人王成龙、郭颖申请支付令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成龙、郭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国庆借款本金524,440元、申请费3,014元、执行费7,644元,但被执行人王成龙、郭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被执行人王成龙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恒大名都小区35、36栋304室有房屋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湘0426执10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龙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恒大名都小区35、36栋304室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成龙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