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起诉人王洪图向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1983年在工作中受伤,当时诊断为T2椎体压缩性骨折。
事后王洪图一直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市分公司要求做工伤认定,但被起诉人一直推拖。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市分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派人领着王洪图到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鉴定后王洪图按工伤条例向被起诉人要求工伤认定,被起诉人拒不办理。
王洪图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市分公司为王洪图做工伤认定。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28行初65号行政裁定,对王洪图的起诉不予立案。
原审起诉人王洪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王洪图请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