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田春阳,院长。
被执行人:邓文生,住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邓文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8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邓文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1月15日,因被执行人邓文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邓文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