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海峰,男性,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法院与张海峰罚金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刑初28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张海峰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峰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张海峰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之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对上述财产情况及惩戒措施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查明财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海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法院未在本院约